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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3页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二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因公临时访问人员。一次和二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赴港访问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如需超过1个月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后市外事办签发证件,同时在签注上方注明香港特区入境处相应的审批编号;《赴澳访问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如需超过20天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签发。
对于因公出国途经或顺访港澳的人员,在获批准后,由护照签发机关签发另纸《途经香港证明》或《途经澳门证明》,与本人护照、前往国(地区)有效签证,一并办理出境手续,不再持用《通行证》。对途经香港、澳门前往互免签证国家(地区)或在境外申办签证的因公出国人员凭有效护照及《途经香港证明》或《途经澳门证明》出境,不必同时持用因公出国(境)《证明》。上述人员还应持有7天内有效的联络机票,供办理香港或澳门入境检查手续使用。
(一)赴港澳人员回内地后,应由派遣部门或组团单位在1个月内将《通行证》交回发证机关,个人不得保存《通行证》。如因不及时交回《通行证》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派遣部门或组团单位应追究个人责任,市外办将视情节追究部门或单位责任,直至停止审批该部门或单位的赴港澳申请。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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