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再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立娟无罪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并购股份转让企业改制刑事辩护外商投资常年顾问私人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并购股份转让企业改制刑事辩护外商投资常年顾问私人律师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罪与非罪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并购股份转让企业改制刑事辩护外商投资常年顾问私人律师